伪造证明材料办理委托卖房公证将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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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81 发布时间:2015/9/5 19:38:19发表于:浙江
伪造证明材料办理委托卖房公证将承担民事责任

真的好骗吗?

一中年妇女在办理委托出售房屋公证时,为证明房屋为自己一人所有,向公证处提供了自己的离婚证和无婚姻登记证明。公证员通过出具证明材料单位的电话发现,这两份证明都是假的。迅速回到办公室,但该女子已不见踪影。

类似事件频繁出现

重庆市公证处一级公证员介绍,一些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总是抱有侥幸心理,企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一年来该处识破并收缴各类虚假证件及证明材料数十件。所涉虚假证件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离婚证、结婚证、毕业证、健康证甚至公证书等。

严肃警告这些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将自食其果!

伪造证件证明后果很严重

《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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