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户改已有八项配套政策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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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55 发布时间:2016/11/3 8:58:35发表于:浙江
金华市户改已有八项配套政策调整到位
  从11月1日零时起,我市全面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记者昨从市户改办获悉,我市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重在打破城乡二元制政策,对相关领域配套政策进行调整。
  市户改办有关负责人说,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将逐步解决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随迁子女教育等问题,并将逐步制定城乡同步的卫生计生政策,推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统一,逐步缩小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的城乡差距。截至目前,市本级前期梳理的29项城乡二元制政策中,涉及建设、民政、人力社保和教育4个部门的8项政策已调整到位。随着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更多配套政策将得以调整施行。
  符合条件可享受公租房保障
  这8项已调整到位的政策中,有1项涉及市建设局,即公租房(含原廉租房)政策调整。
  据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处(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心)副处长陈卓玲介绍,户改后,符合条件的市区农业转移人口可享公租房保障,但区分进城镇落户和未落户两种情况。
  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我市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解决上述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方式有发放租赁补贴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市区申请条件如下: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满3周年,家庭其他成员迁入户籍并共同居住时间满2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具体金额参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无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申请时没有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保障,市区申请条件如下:取得市区居住证5年以上且实际居住;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学历不限;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5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市区工作的配偶)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等。
  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可能准入条件稍有不同。
  农村低保标准提升至城市的90%
  已调整到位的政策中,有4项涉及市民政局,分别是城乡低保标准、临时救助政策、“两参”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市民政局救助福利处处长傅国荣告诉记者,城乡低保标准已于10月27日公布,按照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的目标,农村低保标准从去年按照城市低保的80%确定,提高到今年按城市低保的90%。根据10月27日《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1月1日起,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从532元/月调整为600元/月,增幅12.8%,高于省定10%的调整目标;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的90%,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2017年,市区预计新增低保资金880万元。
  《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市区临时救助主要针对三类对象,一是市区户籍人员;二是居住在市区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三是困难发生在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员。户籍制度改革后,市区居民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均可享受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是: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大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对象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此外,对因火灾造成住房毁损且暂时无处居住的家庭或个人对象,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两参”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上级要求施行。
  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明年调整
  已调整到位的政策中,有1项涉及市教育局,即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调整。
  据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市户籍改革的实施,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该《通知》针对户改后出现的三类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对已落户的随迁子女,各地必须实行与当地户籍儿童少年一样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其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对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各地要根据教育资源承载能力,认真制订并实施与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相挂钩的入学政策;对没有落户、也没有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各地应积极引导其监护人将其留在户籍所在地就学,待申请落户或申领居住证后再根据当地入学政策申请入学。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和教育资源情况,推行与本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积分入学政策和措施,在给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安排就读学校时,应当根据积分高低统筹进行安排,并不断改进积分入学管理。各地要主动商请有关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申请入学的积分情况,并及时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生学位数。要按积分高低排名拟定准入学校拟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准入学校规定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教育资源供求面临着新的挑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抓紧编制和调整城乡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合理布局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镇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数量和学校承载能力预测机制,及时调整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学校的规划标准,优先安排改扩建学校建设用地和资金,严格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完善教师配备机制,保障已落户和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周密部署,主动联系公安部门,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抓紧制订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教育政策和实施办法,并从2017年秋季开学起组织实施。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城乡统一
  已调整到位的政策中,有两项涉及市人力社保局。
  据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处副处长石永进介绍,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2015年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7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20元),不再区分户籍性质,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另外,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2015年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01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0元),不再区分户籍性质,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80元。
上述两项政策,我市在今年11月调整落实到位,并补发1至10月份调整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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