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0日,田 某以3.9万元的价格从 钱 某儿子手中购得钱 某名下的一处房子,根据双方协议,田 某前期支付房款1.9万元,正式合同签订后,再次支付1万元,过户手续一年后办理,并付清剩余1万元房款。合同签订后,田 某如约履行合后同,并将该房装修入住。2005年7月1日之后,田 某多次找到钱某父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均被两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田 某遂将父子二人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钱 某表示该房原来是自己单位的房改房,只是把房子借给儿子住,并不清楚房屋买卖这件事情。买卖合同自己不知情,再说儿子也无权处分该房产。
田 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上面有钱 某本人“同意售房”的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及“同意儿子售房的承诺书”一份。
但钱 某否认该协议签字是亲自签的,说 儿子只是拿回家找自己签字,但是实际没有拿给他看过,他是第一次见到这些签字。针对“同意儿子售房的承诺”一说,钱 某指出被委托人不能够证明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必须有委托人来写证明,这一
份证据无法证明他委托儿子卖房子。
案情陷入僵局,但随着田 某提供的与钱 某父子二人的录音时,情况出现了转机。在与钱 某的录音中,钱 某明确说房子已经给儿子了,随他怎么处理。在与 儿子的录音中,田 某多次提出要与 儿子见面协商过户的事, 儿子一再表示没时间没精力办过户的事,过不了户就连装修的钱一起退给田 某。
田 某表示,该录音能够充分证明 儿子与自己的买卖行为,钱 某是明知并且认可的。 儿子的行为已形成表见代理,其后果将直接由钱 某来承担,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应该是合法有效的。田 某随后一语道出其中的奥秘:对方之所以反悔,只是因为该房屋现在的升值空间较大, 儿子就以父亲不认可房屋买卖为由要求退房。而钱 某则强调,录音证据虽然是真实的,但是不能充分证明自己同意卖房,从证据的效力来说,录音证据的效力是最低的,在遇到书证与录音证据相矛盾相冲突的时候,应该以书证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判决:
买卖事实清楚,合同继续履行
法庭经审理查明,该房子属钱某所有,2002年钱某已将该房屋赠与儿子。法庭最终据房屋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售房合同、田 某与钱 某的谈话录音等证据,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钱 某协助田 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点评:
根据田 某提供的其与钱 某的谈话录音,可以证明钱 某于2002年其子 儿子结婚时已将该房赠与 儿子,且已实际交付给 儿子。因此 儿子已经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04年4月10日及10月份,田 某与 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