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与卖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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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69 发布时间:2015/9/5 20:08:49发表于:浙江
中介公司与卖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卖方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关系中,应明确中介公司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卖方与中介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应明确下面的内容:

首先,卖方的权利义务及应履行的内容:

(1)卖方在委托中介方代理房地产交易事项后,不得再委托他人重复代理,若发生多头委托的情况,视为违约处理,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可以自行完成交易事项,卖方自行交易成功的,应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将此情况及时告知中介方,并向中介方支付低于佣金额的适量酬劳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3)凡是中介方提供的房源或客户,卖方应充分尊重中介方的代理权及劳动成果,恪守本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将中介方提供的房源推荐给第三人,或未经中介方许可,私自与中介方提供的客户联系,并进行交易,若发生此种情况,视为违约处理,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经过中介方代理成功的交易,卖方应将签订交易合同的准确时间及地点告知中介方,由中介方协助卖方办理。
(5)卖方向中介方提供的代理交易的房地产权属应真实、合法、无纠纷,并且房地产交易手续完备。

其次,中介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及履行合同的内容:

(1)将卖方的委托信息通过多种媒体及渠道进行广泛传播,并运用其客户网络为甲方寻找房源或促销。
(2)及时向卖方通报其委托事项的真实进展情况及市场供求情况。
(3)陪同买方及客户看房,如实介绍房地产基本情况,协助买方洽谈并签订交易合同,在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割、交易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方面为买方提供洛询服务。
(4)不得向客户或第三人作虚假承诺或广告宣传,因此而给卖方造成损害的,视为违约处理,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为卖方保守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6)根据市场及客户要求需变更委托事项或转委托的,中介公司应征得卖方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中介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或范围开展工作。超越授权或擅自变更委托的,视为违约处理,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中介方因客观情况需要转委托第三方的,必须征得卖方书面同意,并不得另外增加额外经费。
(7)中介方同时接受交易双方委托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如实说明情况,在双方同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委托事项。
(8)中介公司应在卖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9)中介公司应如实向买方介绍房地产交易登记及产权过户的程序、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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