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的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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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82 发布时间:2015/9/5 20:04:06发表于:浙江
房屋中介的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在实践当中,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并不是按照合同法居间合同规定的内容即仅仅提供信息并促成交易的成功,也包括:提供信息,促成交易,居间中保,代理买方或卖方购房或销售房屋,代收代付转交定金、房款,合同见证,代为办理过户手续、银行按揭,代为领取房产证,代办抵押登记,垫资融资等,几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介入。

上述行为到底是居间行为、代理行为还是行纪行为?

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关系人,而委托一般只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双方关系人。

2、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而委托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委托。

3、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须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经过承诺才能成立。

4、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权。

5、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贸易活动,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仅仅限制为行为,除了法律要求必须由自己办理的,其他行为均可委托办理。行纪合同明确限定为贸易行为。

6、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7、行纪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8、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双务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9、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事务。在委托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事务。因为委托合同是代理行为的产生基础,因此还有隐名代理等情况需要考虑。

10、行纪合同法律后果间接归为委托人。

11、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组织。这一点也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对受托人没有限制。
从合同法的角度,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买卖当中的代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买方或卖方同意代理,则中介公司在买卖当中的代理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想限制中介公司的代理行为,必须从立法的层面来解决,即禁止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买卖中的代理行为,但这种简单化的禁止思路未必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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