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签正规卖房合同,草签的卖房合同让青山的李先生吃了大亏,近日不得不将洪山区繁华地段一套87平方米的住房以8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
2002年8月,李先生将其位于洪山区的住房租给外地来汉的王居住。后来,王想购买此房,双方于2003年5月敲定8万元房价并签订了售房合同。
“双方约定待该房证件办好后过户时一次付清房款。在此之前,对方仍要交租金。若五年内不能过户,租金减半。为防毁约,双方约定了高达20%的违约金”。合同签得非常简单。
2004年5月底,李先生告诉王某他岳父母要搬来住,房子不想卖了,愿赔偿其损失。王称要与家人商量。“但他一年多都避而不见。”李先生说。
模糊条款导致原房主败诉
2005年9月,法院通知李先生:王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李先生急忙找到律师。“你这个租金减半和过高的违约金明显属显失公平合同,按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撤销,但可惜现在已过了一年多了!”律师的一席话让他叫苦不迭。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售房协议中约定有“20%违约金”的违约条款,依照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判决李向王赔付16000元的违约金,终止该合同。王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虽有违约金条款,但并未写明这是解除合同条件。李先生不但仍需按8万元价格卖房给王某,还要承担诉讼费。
“没有在支付违约金后加上‘解除合同’四个字,结果吃了大亏。”指着合同李先生追悔莫及,“以后签合同一定要找专业人士指导!”
律师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明确写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款,才能保证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