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合适吗?
房主李先生一房二卖,并与第二购房人宁女士办理了过户手续,结果惹怒了第一购房人刘女士,刘女士为此将李先生与宁女士一并告上法院。
●提起诉讼:卖房后还没过户 房主又签卖房合同
刘女士起诉称,2009年6月30日,她以总价款400万元的价格从李先生手中购买了位于东城区的一套单元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刘女士先行支付定金20万元。
李先生在2009年7月7日将房屋交给刘女士,刘女士将房屋装修后搬入其中居住。2010年10月29日,刘女士催促李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此时李先生明确表示,由于房价上涨,因此不愿意再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并要求刘女士腾房。
刘女士随即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情况,得知李先生已将房屋转手卖给了另一位买家宁女士,并且已与宁女士办理了房屋过户。
刘女士认为,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转移,明显属于恶意串通。
李先生辩称,虽然的确是刘女士先买的房子,但需要办理贷款才能支付房款。而宁女士可以随时支付房款,两者相比,他才将房屋卖给了宁女士。而宁女士也否认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一审判决:恶意串通明显 网签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0年11月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的《经纪成交版合同》(即网签合同),双方约定购房价款为125.80万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李先生与宁女士之间的网签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明显,因此判决该网签合同无效。
●最新进展:两名被告 均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与宁女士均提出了上诉。
宁女士表示,她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产,不存在任何过错。她的代理律师表示,仅以网签合同的价格确定李先生与宁女士存在恶意串通是片面的。
“网签合同填写明显低于实际成交的房款价格,已经是一个惯例,几乎所有二手房买卖都如此运作。”王律师说,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网签合同价格只要不低于北京房屋买卖指导价格即可,因此法院推断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缺乏依据,属于无理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