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导致夫妻纠纷更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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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19 发布时间:2015/9/5 20:13:21发表于:浙江
卖房导致夫妻纠纷更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夫妻之间义务与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去年4月1日,吴某与潘某签订卖房合同,将该房屋以21.8万元的价格卖给潘某,双方约定:潘某一次性支付吴某13.1万元,银行剩余贷款由潘某负担。合同签订后,潘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吴某未将房屋交付潘某,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遂发生纠纷。

原告曾多次从中协调促使合同履行未果,后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吴某、潘某,要求确认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析案] 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一般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涉及共有财产的处理,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某在将该房屋出卖给被告潘某时,原告虽未签字,但对被告吴某出卖房产的行为并未明确表示反对,且多次从中协调促使合同履行,表明其对房屋买卖是同意的。故被告潘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签订的卖房协议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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