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扛鼎
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充当了相当重要的角色。然而,其在方便买卖双方,促成交易的同时,也经常带来纠纷和弊端。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便是其中之一。那么,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不成功无报酬的规定
其格式一般为:“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这一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因此是无效的。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对中介服务收费的一般规定,中介公司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乱收费。
二、剥夺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
其格式一般为:“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它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这种霸王条款是无效的,购房者可以直接拒绝。
三、中介公司未完成居间义务却侵犯委托人选择权
格式一般为:“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这明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显然无效。
四、中介利用优势地位剥夺购房者没收定金权利
一般格式为:“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居间不成,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能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人工费、电话费。而定金收付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方。中介方用看似公平的条款,对违约方进行处罚,但事实上却侵犯了守约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