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卖房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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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13 发布时间:2015/9/5 20:13:57发表于:浙江
偷鸡不成蚀把米卖房要注意

王先生在昌平区有一套房屋。2009年7月,他经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此房以54万元的价格出售。为逃避缴税,2009年9月,双方在北京市住建委的网站上网签了一份总价款仅为27.5万元的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以此合同登记备案。房屋过户后,王先生收到了28万元的房款,但没想到的是,此后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续房款。虽然中介公司曾两次向李先生发送支付剩余房款的催告函,但李先生一直未予支付。更是将这套房屋转卖给他人,本人则离开音信全无了。王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房款。

昌平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认定先前签订的房屋价款为54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因此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勿为逃税因小失大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像王先生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是错误的,出现两套标的一样的合同会使法院在对真实合同的认定上存在疑难。同时,也给对方留下了“假合同、真履行”的漏洞,一旦发生纠纷,原房屋所有人权利遭受侵犯,自身也很难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且还可能涉嫌逃避税收。因此,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看,房屋买卖双方还是应该签订和履行真实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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