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的性质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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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13 发布时间:2015/9/5 20:07:53发表于:浙江
委托代理合同的性质您了解吗

中介公司是从事居间业务的,要与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如果从事委托代理业务需征得买方或卖方的同意。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一般中介公司并不向业主告知居间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即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代理人身份。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代理的后果应该由委托人即买方或卖方承担。本来购房人找中介公司的目的是享受其申介服务,提供信息或促成房屋买卖的交易,而非寻求代理服务,但很多中介公司在买方或卖方不知不觉中将居间服务关系变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经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做某某事,既然合同约定委托了中介公司,那么委托人就要对中介公司与买方或卖方洽谈的买卖事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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