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因夫妻关系不和,在丈夫周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获得房款。周先生得知后,将妻子及买房人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妻子卖房 老公不知
宋女士同周先生2005年登记结婚,2011年夫妇二人在昌平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12年11月,妻子宋女士瞒着丈夫,找到房产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屋挂牌出售,并且很快同买主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了让王女士放心购买,宋女士还特意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声称该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担,与王女士无关。合同签订一周后,王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
而直到手续全部办完后,周先生才知道自己房屋已被卖掉,其曾找到王女士讲明事实,但对方拿出宋女士手写的声明,表示自己不想掺和其夫妇二人之间的纠纷。要房无果的周先生随即将妻子以及买房人王女士起诉至法院。
房产共有 买主知情
周先生表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面对丈夫的起诉,宋女士在法庭上承认房子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表示,自己同周先生间夫妻感情不和,家庭随时可能解体,而自己最近经济有些拮据,才想着把房子卖掉。宋女士表示,由于中介和买主王女士都知道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为了顺利出售才为中介和王女士出具了免责书面声明。
买房人王女士则表示自己十分无辜,其认为自己与宋女士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也已经支付了97%的房款。王女士表示,宋女士曾说过家里的事都是她做主,加上该套房屋的预售合同中买受人一栏中也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因此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判决 合同无效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明虽然登记为宋女士单独所有,但为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对于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原告周先生知晓并取得其同意。作为购买方的被告王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周先生的利益,但仍在不确定周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情况下与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妻子宋女士与买房人王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