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交付35万元首付款购买肖先生的房产,结果遇房屋新政无法过户。记者昨天获悉,经通州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合同,肖先生退还张女士购房款并补偿20万元。
2010年8月,张女士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肖先生在通州的一套一居室房屋,并先行给付肖先生购房款35万元。
2011年7月,肖先生将房屋交付张女士居住。2013年6月,肖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却发现按照2011年2月颁布的限购政策,张女士就已无购房资格,无法过户。肖先生认为,张女士在限购政策出台时就知道自己已无购房资格,但未告知他,属恶意隐瞒。他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张女士返还房屋并给付其房屋使用费、违约金共计65万余元。
张女士辩称,肖先生是因房屋升值才起诉。她的子女有购房资格,但肖先生不同意将房屋过户他人。
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将房屋返还,肖先生则返还张女士购房款35万元并给付补偿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