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卖房后反悔,违约不给买家过户被告上法庭。近日,顺义法院判决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还要向买家支付3万元违约金。
原告刘先生诉称,去年7月11日,他经中介公司介绍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3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的一套房子。签约后,他分4次在约定时间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李女士迟迟不给过户,要求他再交10万元。他认为李女士构成违约,除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还应按照协议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他支付违约金46万元。
李女士辩称,签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刘先生应于当年7月底给付她120万元,刘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她已经告知刘先生房屋不卖了,要退款给对方,但刘先生没有提供账号,还私自给她打款。她认为刘先生违约,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对此,中介公司称,李女士私下找过公司员工,称房子卖便宜了,让公司对刘先生说解除合同,并给公司员工提成。
法院认为,李女士主张合同无效及刘先生违约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李女士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法院酌定李女士给付刘先生违约金3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