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与张先生于2011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登记在丁女士名下的某区两居室楼房归丁女士所有。 2013年初,丁女士将该房屋卖给孙女士。但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夫妻不能同时到场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拒绝了丁女士的过户请求。
在孙女士强烈要求下,丁女士联系到张先生,但张先生拒绝到场。无奈之下,丁女士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丁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对该房屋确权。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系丁女士和张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张先生的名字虽然没有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书中,但在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张先生也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属于隐名共有人;但在双方离婚时约定本案房屋归丁女士所有且现在双方对该房屋归属没有异议,应当确认本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归丁女士所有。法院遂判决房屋归丁女士所有。丁女士依据法院判决书为孙女士办理了房屋过户。
对此,律师提示,房屋买卖中购买人要注意规避类似本案中 “隐名房东”风险,购买人要审查房屋是否存在隐名所有人?如果有的话,应当要求其同意且到场办理过户登记。夫妻离婚,在分割到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房屋时,应当及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以减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