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室内附属设施是否须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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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03 发布时间:2015/9/5 20:23:29发表于:浙江
二手房买卖合同室内附属设施是否须详定

例:2008年7月,黄女士与他人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0月中旬交房,此后,黄女士按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到交房时,黄女士发现室内的家具少了好几件,黄女士与上家在买卖合同的附件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格包含室内所有的装饰、家具和洁具等附属设施,并随同房屋一并交付。

如今,室内的床、衣柜和茶几被上家搬走了。黄女士想问:能否要求上家返还搬走的家具,如上家不肯,自己该怎么办?
在二手房买卖中,不少上下家都会约定总房价包含屋内所有装饰装修、家电家具等附属设施。由于附属设施的价值和房价相比要小得多,因此不少购房者往往关注的是房屋能否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质量瑕疵等问题,而忽视了对附属设施交付的详细约定,因此产生纠纷。其实,上下家只要在买卖合同中对屋内附属设施的具体项目、价款结算、交付状况等内容作细致明确的约定,纠纷就可避免。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屐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在买卖合同附件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格包含屋内所有装饰、家具、洁具等设施,并随房屋一并转移,尽管该约定是合同的附件,但附件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部分,与合同正文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你有权要求上家把他搬走的家具还给你。

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对于附属设施的交付约定不清楚,对具体有哪些家具未一一列明,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上家搬走的家具就很难,因为很难证明看房时屋内究竟有哪些家具。此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你可以据此与上家进行协商,要求返还搬走的家具。

对上下家来说,约定屋内附属设施的交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应尽可能在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房屋内附属设备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中把随房屋一同转移的家电、家具的数量、种类、型号等一一列明;二、如果无法一一列明的,则上家应承诺交付时保持原状,如有损坏、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房屋转让价格已包含了上述屋内附属设施,则上家应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如果附属设施是属于赠送性质的,则上家对于有瑕疵的附属设施不承担责任,但应明确告诉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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