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首付和房屋交付不能混谈
张某与李某签订《义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300.5万元。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过后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但此后因首付款和房屋交付问题产生争议,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张某称双方口头约定在支付首付款的同时应办理房屋交付,故起诉要求李某配合张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而李某认为合同中已对房屋交付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因张某不依约定按时支付首付款对李某造成巨大损失,故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此纠纷为双方约定不明导致争议。
该案买方在向卖方支付大笔首付款时担心卖方违约,而坚持要求同时交付房屋,同时还称双方有口头约定。但却无相关书面证据,该案被告并不认可。为此,张某一直延迟支付首付款,最终导致张某还可能要为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官释法 只有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而双方一旦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避免以后产生此类纠纷,买卖双方有必要重视合同中有关房屋交付的条款,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如支付首付款时应交付房屋等,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写明。为督促卖房人按时交付房屋,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按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只有守约方才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违约方是没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卖房人因房价上涨,而意欲违约并解除合同,则是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不但解除合同的目的可能无法达到,还可能要支付大笔的违约金;或者可能虽解除了合同,但却要赔偿买房人因房屋升值所造成的差价损失,最终得不偿失。
当然,买房人亦不能无所顾忌,房屋在实际交付之前强行进住房屋,则可能要承担腾退房屋、赔偿损失、支付房屋使用费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