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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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58 发布时间:2015/9/5 9:22:33发表于:浙江
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谁担责?

新闻里,我们常常能看到某某房屋、某某单位被法院查封,醒目的查封条总给人强烈的冲击,时刻提醒看客此处不寻常。这种不寻常,在我们的周围其实常常发生,只是对于普通住宅的查封,未必会有查封条,所以并不容易引起注意。这也就致使有些人可能会买到查封的房屋,后续引起一系列的麻烦和纠纷,以下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

2011年4月12日,张小姐以73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所有的一处房屋,并向王先生支付了首期房款22万元,同时付给中介佣金1.6万元。6月初,张小姐按约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却发现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认为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解除自己与王先生签订的《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返还房款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4万元;要求房产中介所返还佣金1.6万元,并对王先生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王先生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事实,系争房屋在买卖中遭到司法限制,自己是无法预料的,责任不在自己。因此只同意返还房款22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张小姐违约金。而房产中介认为其在履行居间合同中并未有过错,张小姐要求自己对王先生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收取张小姐1.6万元佣金是事实,但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了合同,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同意返还佣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前,系争房屋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责任在于业主王先生。现双方确认合同解除,王先生理应返还张小姐已付房款,并按约承担已付房款20%的违约金。在居间活动中,房产中介并未有过错,房产中介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非房产中介的过错,故张小姐要求其对王先生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房产中介所收取的1.6万元佣金不须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 长江商报)

上述案例的最终判决中,虽然中介被判无责,但是对于客户来说,这1.6万元的佣金交的实在委屈,没有买到房子,还耗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打了一场官司。对于中介来说,虽然合乎情理的保留了这1.6万的营收,但其在客户心里的印象也打了折扣。

其实,对于查封问题,“坐标不动产”的“房屋查封先行垫付”承诺明确的描述了相关的保障:经北京坐标居间成交的二手房,如果交易房屋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即已被依法查封,北京坐标也未对该查封信息进行核实和披露的,为了不影响客户继续购房,坐标承诺:客户已支付的房价款,由北京坐标先行垫付返还,同时,坐标将退还所收佣金。对于上述案例中在签约后过户前的查封,虽然我们无法把控,但对于签约前已经发生的查封,坐标会进行多重核查,避免那些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封的房屋流如市场。对于近期能解封的房屋,坐标也会如实告知,使客户能够理性自主的进行决定。

 再次提醒购房者,房屋交易十分复杂,不论以何种方式购房,资金安全务必需要留意,建议购房者在买房时办理资金监管,避免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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