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建委出台经济适用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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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39 发布时间:2015/9/4 11:06:40发表于:浙江
义乌建委出台经济适用房新规

9月7日,义乌市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坐标不动产市场研究部常清认为,该通知对于保障房申请、购买、出售环节中的多个细节予以明确,能够确保保障房的物尽其用。

一,加强保障房的资质审核,增加入住前再次审核的关卡
原文第四条: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组织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坐标不动产市场研究部表示,此举相当于在保障房资质申请后、入住之前再次设立一道审核关卡,能够进一步保证购房资质的真实性,并且防范、申请资质通过之后再购买商品房的这种钻空子的行为。

二、对商品房和保障房的购房记录进行交叉审查尚属首次,全面审核购房资质,限制拥有保障房的人群再次购买商品房
原文:五、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应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上签约和房屋登记前,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对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通过再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在购买商品房前核对购房人占有保障性住房的情况,是在确保保障房是否物尽其用时十分必要的一个措施,也是整个保障房管理制度上很大的完善。在拥有保障房后再购买商品房的情况的确存在,并可能也会符合限购政策,但不仅占用有限的保障房资源,也完全违背了政府建设保障房的初衷。

此外,政策也能够有效的限制拥有保障房的人群再购商品房行为及促进保障房轮转机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保障房腾退的监督工作。


三、首次明确政府回购保障房的流程,但回购价格标准尚未明确
原文:九、按相关政策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以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购房人出具《义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

坐标不动产市场研究部认为,这是对于政府回购保障房具体行为的一个首次明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资源在保障领域的流通。对于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影响较大。不过起到的作用是大是小,还要看未来回购价格如何确定,以及保障房回购后的去向,同时也会涉及到政府回购资金的来源问题。预计未来对于政府回购行为还将有细则出台。

此外,政府回购保障房是以价格为前提,若买卖双方故意以低价成交,则很有可能会面临政府回购,也间接起到了促进保障房合理交易和纳税的作用。


四、限制未满5年保障房的流通
原文: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他人。

对于未满五年的保障房,除了以往禁止出售外,增加了不允许抵押、赠与等条件,防止业主变相出售,或者是通过保障房来谋取其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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