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将完成20所新建幼儿园 每一个乡(镇)至少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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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60 发布时间:2017/7/7 8:30:05发表于:浙江
金华将完成20所新建幼儿园 每一个乡(镇)至少一所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即将实施
 
家住金华山赤松镇的胡女士最近有些发愁,女儿下半年就要上幼儿园了,打听了一圈,她才知道镇上没有一所公办幼儿园,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孩子入园需求与公办幼儿园资源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
 
胡女士的烦恼,有望逐步得到解决。5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7月4日,省教育厅组织各地市召开《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宣传视频会议,以确保《条例》出台后各地的落实推进。
 
每一个乡(镇)至少一所公办园
 
“宝宝上幼儿园不比上小学、升初中,有学区,幼儿园招生数量少不说,而且教学质量及育儿理念参差不齐。有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动辄上万元,孩子可怜,家长艰辛。”市民杨先生感叹。
 
毫无疑问,学前教育是我市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一组数据,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1478所,在园幼儿251754人。公办幼儿园165所,公办幼儿园总数占比仅为11.2%。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45211人,人数占比18.1%,也就是说,我市100名幼儿中,仅18名幼儿在公办幼儿园中就读。
 
我市学前三年入园率99.34%。111个乡镇(不含街道)中,有公办中心园95所,占比85.6%。等级幼儿园1302所(其中一级园53所,二级园197所,三级园1052所),等级园比例88.1%,等级园招生覆盖面93%,普惠园招生覆盖面84%。尽管如此,一些偏远乡镇,甚至一些经济较发达的人口大镇,也有不少没有公办幼儿园。如金华山的赤松镇就是其中之一。
 
“这次‘省条例’规定,每一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对于乡(镇)来说,确实非常急需,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农村乡镇,需要政府予以托底,保障基本的入学需求。”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相关负责人说。
 
补“短板”有法可依
 
我市各项指标较以前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市教育这只“木桶”中的“短板”:幼儿园布局规划有待完善;优质普惠资源仍然较少;财政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强;民办园低、小、散为主;教师素质及非编教师待遇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办幼儿园严重不足,教师的编制不足,财政投入不足。总的来说,我市学前教育仍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期。”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
 
“我家附近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有些都打着‘双语教学’的牌子,不少还打着‘超前教育’的幌子。真的很困惑,孩子还那么小,‘超前教育’有多大意义?小学化倾向也太明显了。”对于家长黄先生的疑惑,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给出了答案。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年内完成20所新(改、扩)建幼儿园
 
2017年5月16日,国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第三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大普惠性资源,着力破解公办园少、民办园贵问题。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园必须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要按需配建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
 
2017年5月26日,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其中明确了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原则。要求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园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办普惠园。预计2017年8月左右,省第三轮学前教育局行动计划即将出台。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我市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机遇。2017年我市计划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开工建设38所幼儿园,计划投资额49759万元,建设面积136350平方米。预计年内能完成20所幼儿园的建设任务,缓解入园压力。我市已将出台第三轮行动计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计划12月底出台。
 
各方出招破解难题
 
据了解,《条例》对幼儿园规划与建设、幼儿园工作人员、保育与教育、保障与扶持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接下来,我市也将根据国家、省第三轮行动计划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的精神,围绕我市“短板”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中包括:制定完善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全面调整和完善市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加快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布点建设进程。新建、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根据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进一步提高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占比。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经费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2017年,要求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今后再逐步增加,争取到2020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积极扶持普惠园发展,提升教师素质和待遇。严格民办园教师队伍的培训管理,提升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金管理办法,加大财政投入,向师资建设、非编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倾斜。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同时,我市将研制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适时召开学前教育专题会议。
 
链接: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摘录)
 
第四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九条(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残疾学龄前儿童生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幼儿园生均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的最低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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