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需划定三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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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36 发布时间:2015/9/4 0:00:00发表于:浙江
住建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需划定三级保护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规划文本要求应当基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点与空间分布、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分析,划定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提出相应保护规定。

住建部表示,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已经国务院审定同意。原《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建城[2013]142号)同时废止。

总体规划文本大纲还规定,各地规划文本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和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重要拐点的经纬度坐标。

此外,规划文本还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的日游客容量、日极限游客容量及重要景区景点的日游客容量、日极限游客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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