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差额征收到全额征收
为了体现对投资性需求和自住性需求的区别,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自住性需求,对这种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二、区别对待
对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并且执行标准没有改变。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
三、规模控制
各地在征收营业税时还有具体标准。有关北京地区营业税的征收的具体实施标准按照此次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对于面积超过140平米以上的房子,在满2年后出售,都需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于超过各土地级别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的房子,满2年出售也需以差额征收营业税。(各级别土地住房享受优惠政策价格见附表)
例如,一套广渠门内大街的住房,购买时间2002年,购买单价8800元/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2.0,实际成交价10000元/平方米。解读:该套住房属于居住用途二级地段(二级地段平均住房交易价格为9555元/平方米),满足容积率在1.0(含)以上,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如果该套住房是140平方米,免征营业税,如果该套住房是150平方米,营业税为:(1500000—1320000)×5%=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