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持续上涨,一些卖房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又反悔,结果导致房屋交付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近年房价调控政策实施后,房屋买卖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交付问题上,反映出房价持续上涨心理预期下人们的恐慌心理。记者就此现象采访了东城法院的民庭法官,法官向市民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案例1
拒绝交房要承担占用费
2010年9月19日,刁某与董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董某购买刁某名下位于北京丰台区成寿寺中路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46.5万元。刁某应当在房屋过户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董某。
合同签订当日,董某按合同约定向刁某支付房价款46.5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后,刁某以其子在房屋实际居住为由拒绝向董某交付房屋。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刁某立即交付房屋。
法官提示
此为第一类纠纷,即卖方明确拒绝交付房屋。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房人基于房价上涨的市场趋势和心理预期,拒绝向买方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卖方违背合同约定,显系违约,其行为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要会有承担违约金、支付房屋占用费的风险。
案例2
强行进住房屋不可行
2011年12月18日,陆某与李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陆某名下位于本市东城区花市枣苑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490万元,李某应于2012年1月1日向陆某支付首付款150万元。陆某应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