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的继承顺序是什么?房屋继承的流程如何?各阶段的时效如何?
继承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流程: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到地税局核定税费后再到建委换新房产证。
时效:继承公证需要进行家庭成员核对,时效不确定,建委是即时办理,5个工作日出新房产证,央产房屋需办理《在京央产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后再办理继承手续。
二.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哪些资料?需要哪些人到场?如果该人不能到场办理,应如何操作?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存款凭证等;
4.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等形式的遗嘱;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8.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三.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那些?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b.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d.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