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
2.离异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
3.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
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5.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下表是,经济适用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注: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各自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
三.经纪适用房的优先配售对象
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
四,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步骤
1.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开发商处领取、填写《经济适用房申购表》。
2.购买人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向区建委提出申请(有单位的由单位对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并签章;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进行初审并签章)。
3.区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符合条件的,由单位、街道(镇)负责在申请人社区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单位、街道(镇)签署公示反馈意见。
5。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真实的,区建委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备案。
6.符合条件者,凭区建委开具的《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与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